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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媒體採訪 蘋果日報:飲酒心得視為廣告 有爭議

    個人在部落格上寫品酒心得,卻遭政府機關認為是在打廣告,有違反菸酒管理法之嫌。對此,法界人士與傳播學者認為,行政機關依法行事,但在執法前應先對「廣告」一詞有更清楚的定義,也應該針對部落格的特性調整執法的的範圍。

    台北市法規會主任委員陳清秀表示,將部落格上個人的飲酒的心得視為「廣告」,不太恰當。一般認定的廣告都是以商業為目的,個人常無此意圖,但網路上也不乏將商業型態包裝成非商業型式的廣告,因此實際認定上,要靠主管機關如何解釋法令。

    執業律師王啟安表示,菸酒管理法屬行政罰,有事證即可處罰,但因法條中並無對廣告一詞有清楚的界定,因此廣告一詞的認定即採世俗定義,而單純在寫日記的人,並不會有廣告意圖,因此規範部落格時,行政機關依何來認定飲酒心得是廣告,是爭議之處。

    王啟安律師指出,主管機關在認定時應提高標準,要針對每一個案是否有營利意圖來斷定,若只是以有圖片、有酒名等來認定有廣告意圖,恐怕太過氾濫。

    部落格是資訊交流的媒介,十分個人化。經營個人部落格兩餘年、輔仁大學新聞傳播學系講師陳順孝表示,台灣民眾使用部落格,比較多是一種個人經驗的社交延伸,部落格是做為和朋友間聯繫的管道,可代替直接聊天或是MSN,如果個人將喝到一瓶好酒的心得寫成文章、放在網路上和朋友分享,卻被視為是廣告,這樣的認定可能不太恰當。

    銘傳大學新聞系副教授許志嘉表示,網路是新興的世界,目前法律對網路還沒有全面、具體的規範,部落格、網誌使用者有個人,也有具營利目的的人,要將之納入菸酒管理法之下,主管機關在違規的認定上,要掌握好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