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民法有關繼承的規定,有兩組名詞先作介紹;一是應繼
份,一是特留分。應繼份是指按照繼承人的人數計算,
每個人可以獲得遺產的比例,譬如有三個第一順位的繼
承人,那麼,每個人的應繼份就是三分之一。特留分則
是法律設計出來對遺產繼承人的最低保障;除了兄弟姊
妹及祖父母這順位繼承人的特留分是應繼份的三分之一
外,其餘特留分是應繼份的一半。
(二) 接下來,帶大家看法條:
第 1138 條
(法定繼承人及其順序)
遺產繼承人,除配偶外,依左列順序定之: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
二、父母。
三、兄弟姊妹。
四、祖父母。
第 1144 條
(配偶之應繼分)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之權,其應繼分,依左列各款定
之:
一、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與他繼承人平均。
二、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二順序或第三順序之
繼承人同為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二分之一。
三、與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同為
繼承時,其應繼分為遺產三分之二。
四、無第一千一百三十八條所定第一順序至第四順序之
繼承人時,其應繼分為遺產全部。
第 1223 條
(特留分之決定)
繼承人之特留分,依左列各款之規定:
一、直系血親卑親屬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二、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三、配偶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二分之一。
四、兄弟姊妹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五、 祖父母之特留分,為其應繼分三分之一。
(三)又,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
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因此,寫遺囑
時,不可以侵犯到繼承人的特留分。以案利情形,兩位
繼承人是第一順位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所以每個人應繼
份是1/2,特留分是1/4。張太太的遺囑如果寫說全部要
給小兒子,那麼,已侵犯到大兒子1/4的特留分,這部份
經過法律調整後,大兒子可以主張1/4遺產的權利,小兒
子只可以拿3/4。
(四) 但張太太找到王律師請教上開問題,說什麼都不想把遺
產給大兒子。王律師告訴張太太民法第1145條,請張太
太回去想想大兒子有沒有民法第1145條的情形。如果
有,那麼,可以一併寫在遺囑中,此時,大兒子將喪失
任何繼承權利,包括喪失特留分的保障。
民法第1145條:
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
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
刑之宣告者。
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
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
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
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
者。
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
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
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
繼承權不喪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