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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醫療糾紛2

    某甲因病到醫院看診,由醫師某乙主治看診,數日後,某甲病情未見起色,反到轉趨嚴重、惡化。一日某甲到醫院候診室以下列方式進行抗議,問是否觸法:

    (1) 大吼:乙醫師你真是沒醫德
    (2) 抬棺抗議、灑冥紙
    (3) 散發傳單,具體描述乙醫師醫療疏失的內容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按刑法對於妨害他人名譽這類的犯罪行為,分別規定有公然侮辱罪跟誹謗罪兩個條文。有關公然侮辱罪規定為:「公然侮辱人者,處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09條)。有關誹謗罪則規定:「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刑法第310條)。

    兩個條文的差別,主要在於

    (1) 情竟上是否公然:
    公然侮辱罪要以公然為必要,誹謗罪則不。例如,在電話中罵對方是畜生,並不構成公然侮辱罪。至於是否構成誹謗罪,則要視主觀上有無散佈於眾的意圖,通常情況是沒有的。

    (2) 指述的內容為何:
    抽象的謾罵,例如三字經等,屬於公然侮辱。具體的影射,例如,你這醫師收人紅包,則屬於誹謗。

    案例情形,某甲在醫院候診室公開場合大吼,乙醫師你真是沒醫德,依照法院判決先例,某甲的行為已構成刑法第309條的公然侮辱罪。

    至於如果某甲是將乙醫師醫療上有如何的疏失,以傳單具體記述其內容,則屬於言論自由的範疇,如果不是以謾罵或貶損醫師應有的評價為內容,並不會構成誹謗罪責。

    其次,如果某甲是以抬棺、灑冥紙的方式抒發內心的不滿,則可能涉及刑法的強制罪。即「以強暴、脅迫使人行無義務之事或妨害人行使權利者」,構成刑法第304條的強制罪。裁判實務上亦認:……率眾至醫院門口抬棺抗議及灑冥紙,致使醫院通道受其阻塞,並使醫護人員及病患產生畏懼之心,雖對醫護人員及病患之自由未生完全之壓制,然其確實造成醫護人員及病患因畏懼而不敢自該門出入,且行為人主觀上有意使人因產生畏懼而不敢出入,故應認已違犯刑法第三百零四條第一項之強制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