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繼承問題 >> 棄養與喪失繼承權

法律Q &A

      棄養與喪失繼承權

    某甲為父親(已喪偶),有子女乙、丙二人,乙長年棄養父親,父親可否立遺囑不讓某乙繼承遺產?某乙可否主張父親的遺囑侵害其特留分而對某丙提告返還特留分?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首先,所謂特留分是指被繼承人必須就其遺產保留一定比例的財產給繼承人之法定最低比例。關於特留分的比例,如果是直系血親卑親屬,是應繼分的一半(民法第1223條參照)。其次,依據民法第1187條規定,遺囑人於不違反關於特留分規定之範圍內,得以遺囑自由處分遺產。若其違反特留分之規定,則類推適用民法第1225條之規定,由特留分受侵害之人行使扣減權。

    二、若此,乍看之下,父親某甲不得立遺囑不讓某乙繼承遺產,因為將會侵害乙的特留分。但實則不然,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將喪失其繼承權。對此法院判決向來認為:「民法第 1145 條第 1項第 5款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係指以身體上或精神上之痛苦加諸於被繼承人而言,是凡對於被繼承人施加毆打,或對之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固均屬之。」

    三、也就是,當繼承人(如子女)對被繼承人(父母)棄養時,只要被繼承人生前寫遺囑或以其他方法表示不讓此人繼承遺產,則此人將「徹底」的喪失繼承權,亦即此人不具有繼承人之身分,當然連特留分的權利都會喪失。故本題中,因乙已喪失繼承權,故亦喪失特留分之權利,其不得向丙主張返還特留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