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繼承問題 >> 不是繼承人也可以分遺產!初探遺產酌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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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是繼承人也可以分遺產!初探遺產酌給

    甲男已婚,與配偶乙女育有二子,惟因甲乙夫妻感情不睦,分居多年,兩名子女亦未與甲男共同生活。甲男目前與老母親同住在甲男名下的一間房子。一日,甲男因意外撒手人間,乙妻及子女辦完喪事後,主張甲男名下房子的繼承權,並執意將甲男的母親趕出去(或於辦完喪事後,逕自將房子賣掉換現平分),有無道理?甲男的母親該怎麼辦?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案例情形,我們要先討論一件事,就是甲男的母親在法律上是不是遺產的繼承人。依照民法第1138條規定,遺產繼承人除配偶為當然繼承人外,依下列順位定其繼承人,且如果有先順位的繼承人時,就輪不到後順位的繼承人。其順位依序是:死者的直系血親卑親屬、死者的父母、死者的兄弟姊妹、死者的祖父母。

    據此,甲男的母親顯然不是遺產的繼承人,甲男的繼承人應為乙妻及其兩名子女。但是,遺憾而矛盾的是,生前跟甲男關係最密切、且朝日相處的人是甲男的母親,卻在甲男往生後,分不到一毛錢。

    法律不外人情,民法為解決這類情形,乃設計出「遺產酌給」的規定,民法第1149條規定,「被繼承人(即死者)生前繼續扶養之人,應由親屬會議依其所受扶養之程度及其他關係,酌給遺產」。換句話說,此人雖然非有權繼承遺產的人,但因此人在死者生前獲得死者繼續扶養,法律就賦予這個人可以向親屬會議請求從遺產中酌給,如果親屬會議不給,或對於給多少有爭議時,就可以訴請法院判決。

    事實上民法這個條文,也被運用在死者生前所包養的人,即俗稱「小老婆條款」,而且一旦小老婆要透過這個規定爭取遺產酌給,勢必要將死者生前包二奶的事實浮出檯面。結果,可能又會衍生出正房控告二奶通姦的案外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