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繼承問題 >> 處分遺產可以用多數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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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處分遺產可以用多數決嗎

    甲乙丙丁戊等五人繼承先父所遺留土地一筆,已辦妥繼承登記而共有該土地。一日,甲乙丙三人均因生活困難,打算變賣該筆土地換現,但丁戊兩人堅持不允,請問,甲乙丙三人如何處理?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為了消弭土地共有狀態,發揮土地使用效能,土地法第34條之1訂有共有人得以多數決方式,處分共有土地的規定。亦即,「共有土地或建築改良物,其處分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其應有部分合計逾三分之二者,其人數不予計算。」簡言之,共有人得以過半數之同意,將整筆共有的土地進行變賣處分。但法律為了保障反對的共有人的權益,進一步規定,贊成變賣的共有人於出賣其應有部分時,反對的共有人得以同一價格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購。此觀諸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規定:「部分共有人(贊成變賣的共有人)依本條規定出賣共有土地,……….,對於他共有人(反對變賣的共有人)之應有部分,僅有權代為處分,並非剝奪他共有人之優先承購權,故應在程序上先就其應有部分通知他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購買。」

    又依土地法規定,前述通知應訂十日以上的期間,給反對或沒意見的共有人表示意見、徵詢其是否願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倘逾所訂期限(所訂期限需十日以上)而未聲明行使優先承買權,則過半數的共有人就可以變賣共有的土地(整筆),並將變賣所得價金,依反對的人的持份比例辦理提存。此即土地法34條之1第4項規定,於為權利變更登記時,並應提出他共有人已為受領或為其提存之證明。

    最後一提的是,本條項規定之優先購買權係屬債權性質,如出賣人違反此項義務將其應有部分之土地所有權出售與他人,並已為土地權利變更登記時,他共有人如認為受有損害,得依法向該共有人請求損害賠償,而非變賣無效。

    案例情形,甲乙丙三人於找到買主並議定賣價後,得連名寄發存證信函給丁戊兩人,限丁戊兩人應於十天以上(譬如載明文到11日內)以同一價格行使優先承買權,如逾期不買,甲乙丙即得收取買主價金,並將丁戊兩人依持份比例計算的價金辦理提存,然後辦理變更登記,完成變賣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