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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你被家暴了嗎—淺談家暴保護令之核發

    甲夫、乙妻結髮十餘年,感情相當融洽。豈料,某日兩人因一事意見不合且爭執不下,甲夫失控動手槌了乙妻「一拳」,乙妻是否可向法院聲請保護令?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依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項規定:「本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又同法第15條規定:法院於審理終結後,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有必要者,應依聲請或依職權核發通常保護令。因此,法院實務上有諸多案例,被害人聲請核發保護令但卻遭法院以「欠缺必要性」駁回者。其中最常見的就是偶發衝突,也就是加害人並無繼續實施家庭暴力之虞。

    茲舉最高法院93年度台抗字第951號判決為例:
    按法院通常保護令事件之審理終結後,如認有家庭暴力之事實,且不法侵害行為有繼續發生之可能性,有以民事保護令保護被害人之必要者,固得核發內容適當之通常保護令,………. 原法院對此未遑調查審究,僅以再抗告人不思以法律程序取回相機為由,認其已對相對人實施不法侵害行為,並有繼續侵害之虞,尤嫌速斷。再抗告意旨,指摘原裁定不當,聲明廢棄,非無理由。

    本案例中,甲夫、乙妻素來恩愛,而今只是因為細故意見不合,導致甲夫一時失控動手打了乙妻一拳,且如果依客觀事實可認該行為僅屬一時性偶發之不法侵害行為,而無繼續實施家暴之可能性時,乙妻向法院聲請之保護令似難以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