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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再論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

    夫甲、妻乙結婚十年,甲夫近五年遊手好閒、無固定工作,甚至出手闊綽揮霍成習,常與三五好友飲酒作樂,不務正業。乙妻則循規蹈矩,每天勤奮工作,婚後累積財富近千萬元。今夫妻不睦、打算離婚,甲夫想對乙妻主張剩餘財產差額分配500萬元,有無可能?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夫妻結婚時如未約定分別財產制或其他財產制之夫妻,一旦離婚,將會面臨法定財產制之下必須清理「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之問題,也就是夫妻間必須各自計算婚後且有償、勞務取得之財產,扣除婚姻期間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雙方就此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簡言之即婚後取得財產扣除婚後所負債務所得數目,相減後除以二,多的給少的)。但訴訟實務上常發生:夫妻於婚後某段期間(通常為離婚前這段期間),雙方就金錢觀念認知有重大落差,一方遊手好閒或好賭成習,另一方則勤勉賺錢或樸實持家;或者,離婚前雙方已分居數年,他方在外廝混不顧家計,等到要離婚時才回來討「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上述情形,如拘泥墨守於「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恐怕有失公允。因此,民法第1030條之1第2項對此明訂:「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對此規定,最高法院曾表示:「夫妻一方如有不務正業,或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時,自不能使之坐享其成,獲得非分之利益,於此情形,若就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依民法第 1030 條之 1 第 2 項規定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以期公允」(最高法院100年台上字第2031號判決參照)。

    因此,案例所舉情形,乙妻可以主張其夫於婚後近五年「不務正業,浪費成習」等情事,於財產之累積或增加並無貢獻或協力,欠缺參與分配剩餘財產之正當基礎,請求法院調整甚至免除他方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