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家事婚姻 >> 真的可斷絕父子關係嗎?

法律Q &A

      真的可斷絕父子關係嗎?

    老父親大明與兒子小明(已成年)同住一屋簷下,小明整天遊手好閒,伸手要錢張口要飯,且動輒對老父親辱罵,老父親很想斷絕父子關係,請問民法(法律)有相關規定嗎?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坊間偶爾還是會聽到父子恩斷義絕時,老父親想去法院辦理斷絕父子關係這種說法,但實則,法律上根本沒有斷絕父子關係這種事情,父子(親子)關係是基於血緣而來,除了收養可以透過終止收養關係外,並沒有斷絕父子關係的法律依據。

    民法第1128條規定:「家長對於已成年或雖未成年而已結婚之家屬,得令其由家分離,但以有正當理由時為限」,也就是,如果家屬已成年,且有不適合再共同生活的事實時,家長可以要求已成年的家屬搬出去自己生活,而這樣的結果某種程度達到「眼不見為淨」的效果。

    茲舉實務案例一則供參考:
    高等法院高雄分院89年度家上字第166號判決:
    被上訴人為家長,上訴人為家屬,上訴人曾向法院告訴被上訴人傷害罪,致被上訴人經法院判刑確定,且又提起民事訴訟,請求被上訴人賠償三十萬元,民事訴訟部分已成立訴訟上之和解等事實,為兩造所不爭執………。上訴人既已成年,而兩造間又無父慈子孝之情,且時生爭執,已難和諧共處以營造幸福家長家屬之關係。從而被上訴人本於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條規定之法律關係,訴請上訴人由家分離,即屬有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