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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養與認領
案例:
認領、認養,傻傻分不清楚?
認養、收養,傻傻分不清楚?
(1)甲男乙女均未婚,偷嘗禁果後生一子丙,甲男為負起責任,應辦理何種認祖歸宗手續?如果後來甲乙修成正果結婚,甲男還要辦何種手續嗎?
(2)甲男為有婦之夫,與A女通姦後生一子丙,後來甲男與原配離婚,娶A女為妻,甲男為負起責任,想給丙一個名分,是要辦認領或收養?
(3)甲男與乙女共同育有一子丙,後來雙方離婚,丙子由乙女擔任監護人。數年後,乙女遇到丁男再度墜入情海而再婚,丁男視丙尤如己出,疼愛有加,丁男應辦理何種手續給丙子有名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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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筆者在此直接一語道破這類名詞應如何使用才是正確。凡有血緣關係者,叫認領;無血緣關係者,叫收養。而認養一詞,只有在動物保護法裡頭,當你去收留小動物叫做認養,民(事)法裡頭,沒有認養這名詞。所以以後千萬別再說要認養小孩這種只用在動物界的用語。
依據民法第1065條規定,非婚生子女經生父認領者,視為婚生子女。因此,有血緣關係情況下,只因父母未辦理結婚而生的小孩(非婚生子女),要給他名分辦的手續叫認領。
另依據民法第1064條規定,非婚生子女,其生父與生母結婚者,視為婚生子女。法律用「視為」婚生子女,則表示無須再爭執其法律關係,白話文叫做「就是」婚生子女。因此,無需再辦任何認領手續。
題目情形:
(1)甲男乙女若未婚,那麼甲男要辦認領手續;甲男乙女若後來已婚,甲男無需再辦任何手續。
(2)由於丙子與甲男有血緣關係,因此辦的是認領。
(3)丁男與丙子無血緣關係,因此要辦理收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