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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暴法系列文章(二)

    案例:
    妻子小玲婚後與公婆同住,婆婆時常在小玲耳邊嘮叨,小玲不堪忍受,時常反嗆婆婆「再活也沒幾年,嘴巴那麼賤,小心死了見閻羅王,會有報應」。婆婆憤而提出家暴保護令,要求法官判媳婦小玲不可以再用言語激辱,請問:是否於法有據?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首先,本案例中婆媳住在一起,符合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3款所規定「家屬」之觀念,因此,如果婆媳間出現家暴法所禁止之家庭暴力行為,仍可依據家暴法處理。其次,家暴法中所稱「家庭暴力」,係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家暴法第2條參照)。因此,「家庭暴力」一詞並非侷限於肢體暴力,還包括言語、精神上之虐待、粗暴。

    附: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家庭暴力:指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或精神上不法侵害之行為。
    二、家庭暴力罪:指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
    三、騷擾:指任何打擾、警告、嘲弄或辱罵他人之言語、動作或製造使人心生畏怖情境之行為。
    四、跟蹤:指任何以人員、車輛、工具、設備或其他方法持續性監視、跟追之行為。
    五、加害人處遇計畫:指對於加害人實施之認知教育輔導、心理輔導、精神治療、戒癮治療或其他輔導、治療。

    因此案例情形,婆婆可以向法院聲請保護令,由法院判命媳婦不可以再以此種言語暴力,對待家屬、對待婆婆。而如果媳婦斗膽違反保護令,最重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