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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A

      家暴法系列文章(一)

    案例:
    甲夫乙妻婚後育有一子,甲夫因長年失業,性情暴躁,動輒以三字經辱罵乙妻;某日雙方細故後,甲夫竟拿小孩做出氣筒,把小孩毒打一頓。乙妻蒙生離婚念頭,但想到離婚官司一打要好久,更擔心打官司期間母子倆可能遭更恐怖的不測。請問,家庭暴力防治法有辦法處理這類情況、保護乙妻跟小孩的安全嗎?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或許各位常常聽說法官可以依據家庭暴力防治法(下稱家暴法),判決施暴者不可以對被害人怎樣怎樣。但問題是,施暴者會因為法官的一紙保護令就停止施暴嗎?被害人通常更擔心:要是跑去法院控告施暴者家暴,會不會「死得更難看、死得更快」!?

    事實上,家暴法已經設有相當預防性保護措施,主要有二:第一,是針對違反保護令的施暴者,施以刑事制裁,最重可以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當然,如果施暴者違反保護令的行為本身構成犯罪,譬如保護令命施暴者不可以靠進被害人,但施暴者卻跑去打被害人,那麼,施暴者除了觸犯違反家暴令罪外,另外觸犯傷害罪)。第二,是在保護令中隔離雙方。如,命施暴者遷出原本居住所,並得禁止施暴者變賣不動產(好讓居住在該處所的被害人無後顧之憂);或者提供被害人其他臨時庇護處所。 而為了要確保被害人人身安全沒有保護上的漏洞,家暴法在民國96年多了一種緊急保護令,就是當被害人遇到家暴時,可以就近向警局或派出所申請緊急保護令,派出所受理後,會立即聯繫法院的輪值法官,法官會在法定4小時內核發緊急保護令(終年無休,不分白天黑夜或假日),並交由派出所執行緊急保護令的內容,譬如:命相對人(施暴者)立即遷出的保護令,則由警方強制執行;提供被害人庇護處所的保護令,則立即聯絡社工安排庇護場所。

    最後一提,緊急保護令既稱「緊急」,因此,只要被害人向派出所提出相當陳述與釋明即可,不一定要蒐集好所有證據才能找派出所(當然有證據更好)。而申請緊急保護令也只能向警方提出申請,不是跑到法院申請。(法院只受理通常保護令的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