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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債妻還,是這樣嗎?淺談夫妻財產制

    甲夫乙妻恩愛不已,跟一般夫妻一樣沒有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甲夫在外做生意負債累累,乙妻名下則是家財萬貫。甲夫擔心外頭債權人會對愛妻名下的財產進行法律上的查封扣押,因此,提議辦假離婚。請問,是否可行?是否有此必要?也就是,如果這對夫妻沒離婚,甲夫外頭的債權人是否有機會對乙妻名下財產進行查扣?辦了離婚,可否躲過債權人對愛妻財產的追討?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國人大多於結婚時礙於情感因素,不會去法院辦理夫妻 (分別)財產制的登記,因此依法是適用法定財產制--也就是所謂聯合財產。法定財產制的特色在於,婚姻存續期間,夫、妻各自擁有名下的財產,但是一旦離婚或他方死亡時(也就是法定財產關係消滅時),就要進行財產差額的清算與分配,財產少的一方可以向財產多的人請求差額給與。這點是與分別財產制最大不同(分別財產制是夫妻各自擁有各自財產,且,一旦他方死亡或離婚,並不需要進行財產差額的清算與分配)。

    (二)在適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依民法第1030-1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所負債務後,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此即法定財產制下,夫妻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其計算方法,以婚姻存續期間為限,計算夫、妻雙方的財產消、長。本條性質上為一方對他方的財產請求權,而非身分上一身專屬權,換句話說,有可能發生由他人代位行使。此話何解?

    (三)以案例所舉情形,甲夫負債累累,乙妻家財萬貫,一旦甲乙離婚,甲夫依法可以向乙妻請求雙方財產差額的分配給與。然而,甲夫可否於離婚時一併聲明拋棄對乙妻的財產差額分配權利(藉此規避債權人追討)又此項拋棄,因有損於甲夫外頭債權人的權利,拋棄是否生效? 對此,民法第 1011 條規定,「債權人對於夫妻一方之財產已為扣押,而未得受清償時,法院因債權人之聲請,得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故債權人一旦聲請法院宣告債務人這對夫妻改用分別財產制,代表這對夫妻要結束法定財產關係,接著就有民法第1030-1條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發生。而此項「夫妻一方對他方的請求權」,新法明訂乃一般財產權,因此:

    (1)債權人得代位(代替甲夫的地位向乙妻)請求之;亦即,債權人就甲夫之財產扣押後仍有不足,可依民法第1011條聲請法院宣告結束法定財產制後,再代位向乙妻請求分配剩餘財產,並再就分配額代位受領。

    (2)再者,債務人之無償行為,有害及債權人之權利者,債權人得聲請法院撤銷之(民法第244條參照)。因此,甲夫於離婚時聲明拋棄對乙妻的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此舉乃債務人的無償行為而損害債權人的債權,債權人可依民法第244條聲請法院撤銷後,再代位向乙妻主張剩餘財產差額的分配。

    (四)在了解以上敘述後:

    (1)甲夫如果沒辦離婚,甲夫的債權人可以聲請法院命這對夫妻結束法定財產制(改用分別財產制),然後代位行使對乙妻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

    (2)甲夫如果去辦假離婚、而且一併聲明拋棄對乙妻的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可能會被債權人聲請法院撤銷,然後代位行使對乙妻財產的差額分配請求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