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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婚外情的民事求償—認識[配偶權]

    甲夫與乙妻結婚七年,甲夫為公司主管,與公司女秘書丙女朝夕相處、近水樓台,兩人下班後常到電影院或公園約會,一日被乙妻目睹兩人摟腰、親吻又擁抱。請問,在無通姦的具體事證下,乙妻可否提告討回公道?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針對通姦行為訂有刑罰處罰規定(刑法第239條參照),而通姦行為在民事上亦構成侵權而須負損害賠償責任(民法第184條與第195條),這些觀念都是大家所熟知的。但如果是案例情形,甲夫與丙女並無通姦的行為(或無具體事證證明有通姦行為),那麼乙女身為甲男的老婆,有無其他法律途徑可以制裁出軌的老公與「狐狸精」。

    類似問題,在實務判決上存有正反兩說,未有一致的定論。惟筆者從法律條文與立法意旨窺探,贊同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321號民事判決的見解。茲引用如下,提供讀者參考(以下截錄判決重點):
    「按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其名譽被侵害者,並得請求回復名譽之適當處分。前二項規定,於不法侵害他人基於父、母、子、女或配偶關係之身分法益而情節重大者,準用之。民法第195條第1項、第3項亦有明文。又婚姻係以夫妻之共同生活為其目的,配偶應互相協力保持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而夫妻互守誠實,係為確保其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必要條件,故應解為配偶因婚姻關係而互負誠實之義務,配偶之一方行為不誠實,與他人發生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之行為者,即為違反因婚姻關係之義務而對他方造成損害,該第三人與不誠實之配偶即為共同侵權行為人。按婚外情係指有配偶之人,與配偶以外之人發生超出友誼的關係,即一般所稱之外遇。
    惟其定義依不同研究領域而有不同,本件所稱之婚外情不以通姦行為為必要,而被告均不否認二人間確有交往,且一起出遊並有牽手、摟抱及親吻等親暱之行為,而依社會通念,配偶之一方,與異性第三人一起出遊而為上開親暱之行為,已屬不誠實之行為而違反配偶因婚姻關係應負之誠實義務,足以破壞夫妻共同生活之圓滿、安全及幸福,是被告間之婚外情顯對原告構成共同侵權之行為。」

    因此,案例情形,雖然甲夫丙女二人並無通姦行為,無法以刑事通姦罪論處,但在民事上,甲丙二人對乙妻仍構成共同侵權行為而須負民事損害賠償責任。

    結論:乙妻可以依據民法第184條、第185條及第195條規定,對甲丙二人提出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