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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A

      公司股東的財務查核權

    甲為大發有限公司的股東兼執行業務經理,持有大發公司已發行股份百分之十的股權,某日,因與公司高層意見不合而遭免兼經理一職,甲憤而要求查帳(要抓公司的假帳),公司高層則表示,每年都已經開過股東會詳實報告帳(財)務,甲無權看帳。請問,誰的主張有理由?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依據公司法第245條規定:繼續一年以上,持有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三以上之股東,得聲請法院選派檢查人,檢查公司業務帳目及財產情形。因此,只要符合上述條件的股東,都可以依據公司法此一條文,向法院請求選派會計師作為檢查人,進入公司檢查公司的財務帳簿。實務上常碰到的情況是,公司一方多會抗辯該股東從未曾在股東會上就公司帳務表示異議,亦未曾先向公司表示要看帳,即驟然向法院聲請強制查帳,而認為該股東無權看帳。但依據裁判實務與法條規定,公司這樣的主張是不成立的。

    因此,甲股東可以寫一份聲請狀給法院,狀紙內需檢附「股東名簿」(向公司登記主管機關申請抄錄)。法院在收到甲的聲請後,會通知公司到法院表示意見,經調查後如認符合公司法第245條規定,法院就會下一個裁定,同意甲股東的聲請,並會在裁定中直接指派某一會計師前往公司查帳。如公司無故拒絕,將依法課處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之罰鍰。另會計師查帳之酬金,依法由公司支付,但實務運作上多由聲請人先墊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