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一般民事 >> 認識隱名合夥

法律Q &A

      認識隱名合夥

    某甲打算經營義大利餐廳,資本需90萬元,但手頭沒有足夠資金,乃邀集乙丙兩人各出資30萬元(甲乙丙各出資30萬),但對外登記為獨資餐廳(即商業課僅登記某甲一人獨資)。數月後該餐廳經營不善而關閉,某甲將店面轉讓、債務結算後,還負債30萬元。請問,某甲可否要求乙丙各再吐出10萬元,清償對外負債?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般合夥關係的合夥人,對於合夥所生債務應負連帶清償責任(參民法第681條:合夥財產不足清償合夥之債務時,各合夥人對於不足之額,連帶負其責任),以上開案例而言,如果甲乙丙三人均出名擔任合夥人,則,各合夥人對於負債要負無限連帶責任,也就是,甲乙丙三人就負債30萬元均負連帶責任。但這樣子的原則,在隱名合夥做了很大的調整。

    首先,民法第700條規定:稱隱名合夥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對於他方所經營之事業出資,而分受其營業所生之利益,及分擔其所生損失之契約。但是,民法第703條則規定:隱名合夥人,僅於其出資之限度內,負分擔損失之責任。也就是,隱名合夥人只在自己的出資額度內,分擔合夥事業之債務,即俗話說--不需要透支的意思,頂多最糟就是把出資額賠光。

    案例所舉情形,某甲不可以要求乙丙就30萬元負連帶責任,也不可以要求乙丙再各掏出10萬元(按債務比例)清償負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