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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廣告不實的法律責任

    甲即將退休,故打算在宜蘭礁溪地區購買一戶溫泉宅做為養老之用,某日某甲看到乙建商推出的廣告標榜「溫泉戶戶到府」、「戶外湯呂會館─享受不用遠求、隨時可得,抒壓湯屋…等六星級溫泉水世界」,甲被廣告文宣與精美的泳池圖片吸引,便向乙建商購買一戶「溫泉宅」,孰料交屋後建商才告知,該地並未完成溫泉開發作業,因此無法提供溫泉,甲可以如何主張?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1) 越不真實的廣告越容易引起消費者的注意,進而創造話題。廣告創意故然可以天馬行空,但誇大不實的廣告除可以依公平交易法處罰以外,企業經營者也必須就廣告的內容對消費者負責。

    廣告的內容可以分為情緒性訴求與事實性訴求,以本件溫泉宅廣告為例,若廣告拍攝全家人在水池中嬉戲的照片,表示此建案適合一家大小放鬆身心、頤養天年,此種廣告內容就被稱為情緒性訴求,因此就算消費者搬進去後全家感情不睦,身心不放鬆,也不能主張權利。

    然而廣告中若明確提及「溫泉戶戶到府」之字眼,依消費者保護法22條:「企業經營者應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其對消費者所負之義務不得低於廣告之內容」規定,如消費者信賴廣告內容,並依企業經營者提供之訊息進而與之簽訂契約時,此類事實性訴求之廣告,構成契約之一部分。而且此為保護消費者而課以企業經營者之特別義務,不因廣告內容是否列入契約而異,否則即無從確保廣告內容之真實(最高法院 93 年度台上字第 2103號、臺灣高等法院 104 年上字第 247 號 民事判決判決意旨參照)。

    本案例中,甲因信賴乙建商的溫泉宅文宣,而向建商購買該房屋,依消保法第22條規定,廣告文宣構成契約之一部分,乙建商所售出的「溫泉宅」無法提供溫泉水源,不具契約預定效用,構成物之瑕疵,甲得依民法第359條請求減少價金或第360條請求損害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