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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越界建築的法律關係

    某甲建屋時因為測量誤差,導致樑柱部分越過地界,占用到隔壁鄰居某乙的土地,經鑑界測量後,占用的面積約0.1平方公尺。某甲表示願以高於行情2倍的價格向某乙買下該占用的土地,或向乙承租該土地,但某乙卻堅持某甲必須拆屋還地。請問誰的主張在法律上有理?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1) 民法第796條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非因故意或重大過失逾越地界者,鄰地所有人如知其越界而不即提出異議,不得請求移去或變更其房屋。但土地所有人對於鄰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依此條規定,若某乙在得知某甲越界時立即提出異議,乙是有權要求甲拆屋還地的。

    然而若越界的面積極小,倘依鄰地所有人的請求逕拆除越界的房屋,可能會對社會經濟及當事人之利益造成重大損害,故民法第796條之1第1項規定:「土地所有人建築房屋逾越地界,鄰地所有人請求移去或變更時,法院得斟酌公共利益及當事人利益,免為全部或一部之移去或變更。但土地所有人故意逾越地界者,不適用之」,當鄰地所有人請求拆屋還地時,法官得斟酌客觀情況行使裁量權判決免為拆除房屋,但如果土地所有人是故意逾越建築,則不適用以上規定

    案例中的某甲雖然越界建築,然而其越界占用並非故意﹐且占用面積相較於建築物極小,又是房屋樑柱部分,逕行拆除房屋可能使房屋毀損而無法居住,所造成經濟上的損害遠大於某乙之土地被占用所造成的損失,因此某乙的主張應無理由,某甲不必拆屋還地,惟對於某乙因此所受到的損害,某甲仍須支付償金。而償金之多寡,通常依房屋之坐落位置、經濟用途、使用狀況及地區繁榮程度等一切情狀,以占用面積乘以申報地價年息百分之4到百分之10,計算每年應付給某乙相當於租金之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