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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買到瑕疵品該怎麼辦

    某甲購買某乙的房屋一間,支付價款後,某甲委請專業機構測量,赫然發現該房屋是海砂屋,某甲應該做哪些動作確保自己的權益?某甲可以解約並要求某乙退還價款嗎?(類似案例譬如某甲購買電子遊戲機,回家拆封後發現無法使用或配件嚴重短少,可否要求退還價款)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本文僅就法律所規定,物之出賣人應負其擔保責任及其損害賠償等相關規定解析,至於亦得同時依據債務不履行相關規定請求損害賠償,日後再撰文說明。要解答上開案例,不如直接先看法條(務必請先參閱下列法條)。

    依據民法第356條規定:
    買受人應按物之性質,依通常程序從速檢查其所受領之物。如發見有應由出賣人負擔保責任之瑕疵時,應即通知出賣人。

    買受人怠於為前項之通知者,除依通常之檢查不能發見之瑕疵外,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不能即知之瑕疵,至日後發見者,應即通知出賣人,怠於為通知者,視為承認其所受領之物。

    民法第365條則規定:
    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而得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者,其解除權或請求權,於買受人依第三百五十六條規定為通知後六個月間不行使或自物之交付時起經過五年而消滅。
    前項關於六個月期間之規定,於出賣人故意不告知瑕疵者,不適用之。

    綜合上開法條,究竟消費者該如何主張解約並退還價款?作者一語道破關鍵:就是,一旦發現購買之物有嚴重瑕疵,應先立即通知出賣人;通知後,如合於解約的情形,則需於通知後六個月內作解約之聲明、主張。(按:法律並不是一概承認買受之物有瑕疵時即得解約,在瑕疵不嚴重情況下,只可以請求減少價金,或請求另行交付沒有瑕疵之他物)

    曾有案例筆者簡化如下:某甲一月一號購買房屋,二月一號驗出是海砂屋,三月一號通知原屋主,接著雙方進入斡旋調處均沒有結論;請問,某甲二月一號既已驗出是海砂屋,三月一號才通知某乙,是否算是立即通知?又,某甲應於何時以前主張解約?

    首先,民法第356條規定買受之物有瑕疵時,買受人應立即通知出賣人。在海沙屋的情形,國內法院曾有案例認為發現後兩個月通知原屋主,算是立即(因此,前開所舉之例:某甲二月一號發現,三月一號通知,依照法院案例應該還在法律所容許立即的範圍)。

    其次,由於某甲在三月一號做第一次通知,那麼如果某甲日後要走上解約一途,某甲最晚應該要在三月一號起的六個月內,即八月三十一日以前明確聲明解約,方為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