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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損害賠償的方法

    一、某甲的車子被違規駕駛的某乙撞壞﹐某甲找自己熟悉的修車廠(A廠)估價約10萬元可以修復。但肇事者某乙也有自己熟悉的修車廠B廠。某乙於是要求某甲將汽車牽到某乙熟悉的B廠修復﹐修繕費用則由某乙買單。但某甲不同意﹐提出某乙應賠償10萬元現金的賠償方案。請問誰的主張在法律上站得住腳?

    二、同上例﹐若以修繕方法回復原狀的修復費用為10萬元﹐若計算某甲的車子遭此次事故減少的金額為30萬元。請問﹐某甲可以向某乙請求賠償金額為多少?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1) 一、按照民法第213條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者……,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項)。債權人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第3項)。 第一題情形﹐某甲(法條中的債權人)有權要求某乙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10萬元),以代回復原狀。相對的某乙要求某甲把車牽到B廠修復﹐在法律上某甲可以拒絕。

    (2) 二、民法的196條規定:不法毀損他人之物者﹐被害人得請求賠償其物因毀損所減少之價額。以第二題為例﹐某甲的車子遭此次事故減少的金額為30萬元﹐因此某甲可以依據民法第196條規定向某乙請求賠償30萬元。 結論:某甲可以主張民法第213條的權利﹐也可以主張民法第196條的權利﹐亦即某甲就此二者可擇一主張。當然﹐主張不同的條文會有不同的舉證內容(舉證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