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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A

      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甲、乙、丙三人共有一塊土地,應有部分均等。因無法協議分割,於是訴請法院裁判分割,結果法院判決變賣共有土地,大家分配價金。請問,共有人某甲是否有優先購買權?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按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也就是說,執行法院依變賣共有物之方式分配價金予共有人,而由第三人得標買受時,為使共有人仍能繼續其投資計劃,維持共有土地之經濟效益,並兼顧共有人對共有土地之特殊感情,即無禁止土地共有人應買之必要,各該共有人當然有依相同條件共同或單獨優先承買之權利。亦即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執行法院應先通知共有人是否願意優先承買,如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由執行法院以抽籤定之。(最高法院98年度第6次民事庭會議(二)參照)

    案例情形,甲、乙、丙因無法協議分割,而訴請法院裁判分割,之後法院判決將三人共有之土地變賣,以價金分配於甲、乙、丙,該土地經執行法院拍賣之結果,若是由第三人得標時,則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執行法院必須先通知共有人甲、乙、丙是否有意願優先承買土地,故共有人甲對該土地得主張優先承買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