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一般民事 >> 積欠管理費

法律Q &A

      前手屋主積欠之大樓管理費後手必須償還嗎?

    案例:
    某甲將其房屋賣給某乙,過戶後某乙才發現前手屋主某甲積欠大廈管理費5萬元,管委會可否要求某乙支付此筆費用?如某乙不付,管委會可否拍賣其房屋?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購買房屋前,買方有權向管委會要求了解或閱覽規約、公基金與會計財務表冊,並要求查閱前手屋主有無積欠費用等情形,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24條定有明文:「區分所有權之繼受人,應於繼受前向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請求閱覽或影印第三十五條所定文件」。也因此,上開條文緊接著說「並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

    但是,前手屋主積欠之管理費,管委會可否引用上開條文中所說「應於繼受後遵守原區分所有權人依本條例或規約所定之一切權利義務事項」,而要求後手屋主承繼(承擔)該費用,不無疑問。

    對此,法院實務向來見解認為:查前手住戶所積欠之管理費 (含其他應分擔費用) ,乃已具體發生之私法上債權債務關係,並非上開條文所指規約規範之事項,自無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之適用。從而管委會主張依據上開條文規定,前手住戶積欠之管理費,當後手取得系爭不動產之所有權後,發生法定承擔債務之效力,應由後手承擔云云,洵屬無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