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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拆除樓頂違章建築

    某甲住在一幢五層樓公寓的五樓,某乙為三樓新搬進的住戶,於某乙取得所有權後,發現該樓頂平台遭某甲占用蓋了一間違章,使某乙因而無法正常使用頂樓平台曬衣服,幾經爭執後,某乙忿而向某甲要求拆除違章建築。

    某甲於是抗辯:
    (1) 該樓頂違章建築係於民國84年以前建造,依建管法規可免於拆除;
    (2) 某甲已經獲得1、2、4樓住戶同意其可以使用頂樓平台,某乙;

    請問某乙該如何保障其權利?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1) 按樓頂平台係大樓之共有部分,應由全體住戶共同使用,此即民法第799條規定:「區分所有人就區分所有建築物共有部分,依其專有部分面積與專有部分總面積之比例定之」。另依民法第818條規定:「各共有人,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按其應有部分,對共有物之全部,有使用收益之權。」也就是說,住在此公寓的所有人,皆可使用樓頂平台,沒有任何人可以排除他人使用。
    案例情形,某甲擅自占用該樓頂平台,使其他共有人無法正常使用,此舉已侵害某乙及其他共有人全體之權益,某乙自得對某甲請求排除侵害。至於某甲辯稱建築管理處認為該樓頂平台之違章建築物為84年以前之既存違建,而得免於強制拆除云云,此乃建管單位行政上之權限,某乙還是可以透過民法相關規定,主張應有的權利。

    (2) 但上述原則,民法有特別規定,此即民法第820條規定:「共有物之管理,除契約另有約定外,應以共有人過半數及其應有部分合計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也就是說,就共有部分的管理使用,可以透過過半數的共有人同意,決定使用管理方式。
    案例情形,某甲佔用該樓頂平台乃經過1、2、4樓住戶同意,其同意已超過共有人之半數,所以某甲對樓頂平台之使用管理有正當合法權源。惟某乙對某甲之管理使用頂樓平台之行為既未為同意,又樓頂平台乃屬共有部分,某乙就該樓頂平台有應有部分五分之一的使用利益,故某乙可向某甲主張其無權占有該五分之一應有部分的不當得利,計算標準以該樓頂平台客觀租金之五分之一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