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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盜贓物與遺失物之返還

    某甲的愛犬小花走失,登報協尋都沒下落,一年後,偶然在路上看到某乙牽著小花,小花看到主人某甲興奮搖尾巴,某甲向某乙請求歸還愛犬,某乙主張自己是從寵物店花1萬元善意買得,拒絕歸還,有無理由?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法律為了保障善意第三人,制定出「善意受讓」可以取得所有權的制度。也就是如果該善意第三人取得某樣東西的所有權,是善意信賴賣給他的人為權利人或有權處分,就算後來發現此人為無權利之人,法律仍保護此善意的第三人。至於真正的所有權人只能向無權處分的人請求損害賠償了。

    但民法在盜贓物與遺失物部分,做了更精密的設計。
    民法第949條規定
    占有物如係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者,原占有人自喪失占有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善意受讓之現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

    民法第950條規定
    盜贓、遺失物或其他非基於原占有人之意思而喪失其占有之物,如現占有人由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非償還其支出之價金,不得回復其物。

    也就是說,善意第三人所取得的東西如果是盜贓物或遺失物,那麼,原本的所有人可以在兩年內請求善意第三人歸還其物。但如果該盜贓、遺失物是從公開交易場所,或由販賣與其物同種之物之商人,以善意買得者,那麼,原本的所有人必須先償還善意第三者支出之價金,否則不得請求返還其物。

    案例情形,善意第三人某乙是從寵物店買到小花,因此,某甲必須償還某乙1萬元才可以要求某乙歸還小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