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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淺談假扣押之門檻

    債權人某甲在去年借錢給某乙,約定30天內清償,但某乙至今卻遲遲沒有清償該筆借款,一日某甲得知某乙在外「吃香喝辣」,日子過得很好,不是沒錢還債,某甲是否有機會向法院聲請對某乙名下財產為假扣押?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法律上稱假扣押的「假」,是指暫時的意思,就是在原告提起訴訟之前,先對被告(債務人)名下的財產進行查封,以免一旦進入訴訟,被告知道「被告了」而進行脫產,那麼將來即便原告獲得勝訴判決,也將無從受償。

    二、債權人發動假扣押的時候,畢竟還沒有對債務人提起訴訟,也就是在法律上雙方間是否有債權債務關係,並未確定。在這種狀態下,法院就要審查在判決確定前是否有先凍結債務人名下財產的必要,以免過度侵犯被指為「債務人」的人的財產權。
    法院審查的範圍至少包括:
    1.債權債務關係存在的證據,這部分債權人當然要提出借據或匯款等能證明對方欠款的證據;
    2.在法院判決確定之前,如不先對債務人名下財產為假扣押,將來債權人縱獲得勝訴判決,可能面臨求償無門的風險。尤其必須具備前述第2項標準,實務上稱之為假扣押之原因。

    三、司法實務上判斷個案有無假扣押之原因,茲舉台灣高等法院100年度台抗字第894號裁定為例
    所謂假扣押之原因,係指債務人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執行之虞而言,例如債務人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之處分,將達於無資力之狀態、或移往遠地、逃匿無蹤或隱匿財產或經債權人催告後仍斷然拒絕給付,且就債務人之職業、資產、信用等狀況綜合判斷,其現存之既有財產已瀕臨成為無資力或與債權人之債權相差懸殊或財務顯有異常而難以清償債務之情形等是。

    四、案例情形,某甲應設法提出債務人某乙有浪費財產、增加負擔,或就財產為不利益處分,將成為無資力之狀態,或將移往遠地、逃匿無蹤、隱匿財產或明示拒絕給付等情事之證據(任一即可),否則,法院將駁回債權人假扣押之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