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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車禍的民刑事法律問題

    某甲開車不慎撞傷行人某乙,某乙因此住院10天,返家休養50天,前後長達二個月沒去公司上班。甲乙雙方私下多此協調,某甲雖願賠償某乙損害,惟辯稱某乙也有疏忽,雙方對和解金數額無法達成共識。某乙憤而提告,並稱「沒有100萬不可能和解」;試問,某甲、某乙在本案例中各有何法律上權益可茲主張。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按過失傷害案件為告訴乃論之罪,被害人可以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刑事告訴。也正因為刑法中對於肇事一方定有過失傷害刑責,因此,被害人一方常採取「以刑逼民」的手段來拉高和解金。然而,車禍事件中賠償金的數額依法仍然有其規定,不是任由被害一方漫天要脅。

    依民法規定,不法侵害他人身體健康者,被害人可以向加害人請求賠償的項目有
    (一)醫藥費:此部分要有單據,且必須是因該次車禍而支出的醫藥費;
    (二)所得減少或喪失:究竟減少多少或達到喪失,必須依據診斷證明書記載。如診斷證明書記載:兩個月不宜從事粗重工作,那麼,在法律上只會被認為所得減少,而還未達到喪失程度。
    (三)增加之費用及支出:譬如回診所需計程車車資(但必須客觀上必要)、購買助行器材之費用等等,但仍然必須憑單據主張。
    (四)精神慰撫金:此部分通常必須衡量雙方經濟能力、教育程度,由法院依職權定其數額。

    然而,就算被害人依照上開項目逐一列出清單,肇事一方也不是就要「照單全收」,因為,被害一方有可能也有疏忽,而必須自行吸收部分損害,此正是事故責任分配的問題。有關事故責任的歸屬與分配,固然交通大隊於事故後約一個月會做成初步分析研判表,但在法律上它只是參考,如果對分析研判表有意見,仍可自費聲請各縣市車輛行車事故肇事鑑定委員會進行責任鑑定,其鑑定報告更具公信力與法律效力。

    但在訴訟實務上遇到的難題是,依照上開標準計算出的損害額,譬如大約20萬到30萬元之譜,但被害一方卻無法接受,表示「沒有100萬不可能和解」,並以此要脅如不照辦就提出刑事告訴。遇到這類情形,我們通常建議當事人向調解委員會聲請調解,或者等案件進入地檢署後,向檢察官表明有意願和解,請檢察官將案件轉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