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一般民事 >> 勞保給付或國民年金專戶

法律Q &A

      勞保給付或國民年金專戶

    某甲現年70歲,年輕時幫別人作保,但主債務人後來逃亡失蹤,債權人因此查扣凍結某甲名下帳戶。某甲帳戶內之存款絕大部分為國年年金老年給付,這凍結造成某甲三餐不繼,法律有何保障措施?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案例這類情形,在社會上非常多,而過去的法律也只有規定債權人對於債務人請領社會保險金之權利,不得查封、扣押,但如果保險金已經匯入債務人的戶頭後,該筆金錢就變成債務人名下的一般財產,而不是法條裡所說的「請領保險金的權利」,也因此,債權人可以向法院聲請查扣之。

    為了弭補法律漏洞,立法院在日前修訂相關法條並經總統公布在案,茲介紹如下:

    *國民年金法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71號令修正公布第 55 條

    條文第 55 條 領取本法相關給付之權利,不得作為扣押、讓與、抵銷或供擔保之標的。但被保險人曾溢領或誤領之給付,保險人得自其現金給付或發還之保險費中扣抵。

    依本法規定請領年金給付或第五十三條所定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

    *勞工保險條例
    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八日總統華總一義字第10300000661 號令修正公布第 29 條

    條文第 29 條 被保險人、受益人或支出殯葬費之人領取各種保險給付之權利,不得讓與、抵銷、扣押或供擔保。

    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依本條例規定請領年金給付者,得檢具保險人出具之證明文件,於金融機構開立專戶,專供存入年金給付之用。前項專戶內之存款,不得作為抵銷、扣押、供擔保或強制執行之標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