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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某甲開車不慎撞傷騎機車之某乙,致某乙身體受有皮肉擦傷,某乙身上穿的一萬元貂皮大衣破損,機車也有部分毀壞。某乙對某甲提出刑法過失傷害告訴,案經檢察官對某甲提起公訴後,某乙可以就貂皮大衣以及機車損害部分,一併向某甲提起附帶民事賠償嗎?

    又某乙提起附帶民事賠償100萬元,經法院移送民事庭審理後,審判中乙欲追加民事賠償80萬元,問某甲是否須補繳裁判費?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事訴訟法第487條規定第一項規定:「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

    一、當事人
    可以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當事人,依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一項規定,為「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也就是犯罪的被害人,因此本案中,遭某甲撞傷之某乙,得向某甲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二、範圍
    依最高法院60年台上字第633號民事判例:「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固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請求回復其損害,但其請求回復之損害,以被訴犯罪事實所生之損害為限,否則縱令得依其他事由,提起民事訴訟,亦不得於刑事訴訟程序附帶為此請求。」就本案而言,甲開車不慎撞傷乙,甲之行為在刑法上構成第284條第一項之過失傷害罪。至於毀損罪部分,刑法第354條毀損罪僅處罰故意行為,故甲因過失毀損乙之貂皮大衣及機車,並不構成刑法上之犯罪。因此某乙無法依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程序,請求某甲賠償機車修理費及貂皮大衣破損之損害。

    三、裁判費
    原則上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無須繳納裁判費。但免納裁判費之範圍,以移送前之附帶民事訴訟為限,一經移送同院民事庭,即應適用民事訴訟法之規定。如原告於移送民事庭後,為訴之變更、追加或擴張應受判決事項之聲明,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者,就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部分,仍有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781號判例參照)本案中乙於移送前所請求之金額為100萬元,於移送後乙欲追加賠償金額80萬元,因為超過移送前所請求之範圍,因此就該超過之部分,仍應繳納裁判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