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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謂凶宅

    某甲之房屋位於某大廈之最高樓層12樓,下列情形, 該12樓房屋是否為凶宅?
    1. 某甲自12樓跳樓自殺死亡
    2. 某甲自大廈頂樓平台(即相當於13樓處)跳樓自殺死亡
    3. 某甲在12樓住家內遭砍,但兇手將其移置屋外草叢始氣絕身亡
    4. 某甲在屋外遭砍,兇手將其移至12樓屋內後氣絕身亡
    5. 某甲之房屋為12樓之1,正對門12樓之2的屋主在屋內燒炭自殺,某甲12樓之1房屋是否為凶宅?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探討是否為凶宅,在法律上的意義在於如果是凶宅,其在客觀交易價值將有相當折損,賣方如果隱匿凶宅之事,買方通常可以解除契約請求返還購屋款,賣方甚至構成刑法詐欺罪。

    內政部為房屋買賣之主管機關,為處理近年來曾出不窮的凶宅交易糾紛,曾經在民國97年做出函釋,具體定義所謂「凶宅」的判斷標準,作者謹此將全文登載,供讀者參考,不過,附帶一提的是,目前法律上並沒有關於凶宅的定義或規定,司法實務上判定是否為凶宅,除參酌內政部該函釋外,亦審酌其他具體客觀情狀。

    97年7月24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70048190號函釋:
    本建築改良物(專有部分)於賣方產權是否曾發生兇殺或自殺致死之情事,係指賣方產權持有期間,於其建築改良物之專有部分(包括主建物及附屬建物),曾發生凶殺或自殺而死亡(不包括自然死亡)之事實(即陳屍於專有部分),及在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如從該專有部分跳樓);但不包括在專有部分遭砍殺而陳屍他處之行為(即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據此,案例五種情況分別解答如下:
    1. 為凶宅;蓋某甲在其專有部分有求死行為致死(從該專有部分跳樓)。
    2. 非凶宅;頂樓平台非專有部分。
    3. 非凶宅;某甲並未陳屍於專有部分。
    4. 凶宅;某甲陳屍於專有部分。
    5. 非凶宅;蓋真正的凶宅為12樓之2,某甲房屋的專有部分在12樓之1,並無凶殺或自殺致死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