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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A

      公證、認證與見證

    一、哪種情形需要做公證?為何不少房東將房屋出租時都選擇去做公證?

    二、 哪種情形需要做認證?哪種情形需要有見證人?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按照公證法第2條規定,法律行為及其他關於私權之事實,得由公證人作成公證書。
    至於坊間房東將房屋出租給房客時,會選擇就租約進行公證,主要是因為避免將來如果房客 1.於租期屆滿後不搬遷或 2.房客積欠租金,還要透過訴訟才能強制執行的麻煩,因此,如果租約經公證後,遇到上述兩種情形,房東可以免經訴訟直接拿公證書請求法院強制執行。一言以蔽之,就是租約若經公證,房東可免經訴訟程序,直接就違約之房客強制執行。

    二、所謂認證,是指公證人可以對私文書出自表意人的意思做成證明。凡涉及私權事實之公文書原本或正本,經表明係持往境外使用者,或公、私文書之繕本或影本,均可請求公證人做成認證書。
    公證與認證,其法律依據都是公證法,有權行使公證或認證之人,都必須是公證人(包括民間公證人)。但所謂見證,就是由不具公證人資格之一般人,就所見聞之事實,於文書上表明見聞並願意做證之意思。譬如,結婚與離婚文書,必須要有兩個見證人。又譬如,公證遺囑應指定二人以上之見證人是。代筆遺囑,由遺囑人指定三人以上之見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