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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送出去的東西要得回來嗎?

    黃老伯伯現年八十八歲,配偶已歿,膝下有二子:老大自成年後即離家未歸、從未盡到人子奉養孝道,黃老伯伯與小兒子相依為命。今黃老伯伯希望百年後遺產都給小兒子一人繼承,是否可行?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上述問題,爭議點在於法律上是否承認黃老伯伯可以以遺囑表示遺產都給小兒子?首先,依據民法第1145條第1項第5款規定,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此人將喪失繼承權。而最高法院74年台上字第1870號判例則據此條文認為,所謂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情事,應包括加諸於身體上或精神上的痛苦。凡對於被繼承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惡意不予扶養者,如父母終年臥病在床,繼承人無不能探視之正當理由,而至被繼承人死亡為止,始終不予探視者,衡諸我國重視孝道固有倫理,使父母感受精神上莫大痛苦,應認為屬重大虐待之行為,仍可構成喪失繼承權的事由。

    換言之,如果黃老伯伯生前有以遺囑表示遺產不給老大(或都只給小兒子),那麼,在法律上的確是有效的,而且不會有侵害老大特留分的問題(老大無法主張特留分遭侵害而爭奪遺產成功)。

    而上述問題,法務部已擬定民法修正草案,將最高法院上開判例意旨予以明文化。將來只要沒盡到法律扶養義務,一旦被繼承人有不給予繼承之表示,此人將喪失繼承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