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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與幼女(幼男)性行為的犯罪問題

    與幼女(幼男)性行為的犯罪問題

    一、與未滿18歲的小女生發生你情我願的一夜情,會構成犯罪嗎?如果對方真的很小,譬如才12歲,會怎樣?

    二、如果我未滿18歲,發生前述的情形,可以判比較輕或無罪嗎?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民事(民法)的成年與否是以20歲做區分,而刑事(刑法)的成年則為18歲;換句話說,只要年滿20歲,法律就認為一個人有完全的能力與人進行民事交易,而刑事上只要年滿18歲,就有完整的能力判斷是否犯罪。但這些有關年齡的規定,在性行為這件事情上做了調整。一言以蔽之,刑法是以16歲做區分:一個年滿16歲的人就有完全自主的性行為能立,他可以自己判斷要不要跟人家發生性行為,反之,如果未滿16歲,法律是站在保護她(他)的立場,認為就算她(他)自願,但由於她(他)的判斷能力薄弱不夠成熟,所以跟一個未滿16歲的人發生一夜情,還是犯罪。當然,如果對方非常幼小,連什麼是性行為以及性行為的後果是什麼都不懂,那麼,法律另有加重的處罰。而這條線劃在14歲。換句話說,一個未滿14歲的人,法律是站在絕對保護的立場,就算她(他)同意,跟她(他)發生性行為的話,還是處以強制性交一樣的刑度,因為,立法者認為,她(他)根本不算同意。所以,刑法在「你情我願」發生性行為這事情上,劃了兩條線(14歲、16歲)區分成三段:
    (1)未滿14歲
    (2)14歲以上未滿16歲
    (3)16歲以上。

      法律依據:刑法第227條
    • 對於未滿十四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重)。
    • 對於十四歲以上未滿十六歲之男女為性交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比較輕)。

    二、然而,刑法也考慮到,如果像是小情侶兩小無猜的情形,如果仍依循以上規定,不免過苛而失人性。因此,刑法規定,未滿18歲之人犯刑法第227條者,為告訴乃論罪,且就算提告成功,依法必須減輕或免除其刑。

      法律依據:
    • 刑法第227-1條
      十八歲以下之人犯前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 刑法第229-1條
      對配偶犯第二百二十一條、第二百二十四條之罪者,或未滿十八歲之人犯第二百二十七條之罪者,須告訴乃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