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一般刑事 >>乘客犯了過失傷害罪,怎麼會這樣?

法律Q &A

      乘客犯了過失傷害罪,怎麼會這樣?

    某甲為計程車司機,一日搭載乘客某乙到達目的地後靠右停車,正當乘客某乙開門之煞那,恰巧有機車騎士某丙「有縫就鑽」,因此撞上計程車右後車門倒地受傷。機車騎士某丙要對某甲及某乙提出刑法過失傷害罪的告訴,有無道理?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案例所舉的情形,幾乎每天都在重複發生。依照我國法院實務的裁判,大多也都將司機與乘客論處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判處拘役或二到三個月的徒刑,並得易科罰金(按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罪,在雙方沒有和解的前提下才會遭法院宣判此罪名)。而這篇文章主要要介紹的是,法院在這類的案例中所提出的理由。

    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交易字第386號判決為例,判決書中指出:司機暫時路邊停車,理應注意行人、車輛,並讓其先行,且臨時停車應緊靠道路右側,而依當時情形,又無不能注意之情事,竟疏於注意,未緊靠道路右側,即通知右後座之乘客可開啟右後車門下車。乘客亦疏未注意後方行人及車輛之動態,且當時亦無不能注意之情事,即貿然開啟車門……。

    換句話說,司機跟乘客於開門前需留意後方車輛及行人動向,是法律上必要的注意義務。因此,日後別以為自己只是乘客,不可能觸犯刑法的過失傷害罪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