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一般刑事 >> 遺棄孤寡真的有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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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遺棄孤寡真的有罪嗎?

    某甲年逾八十,平時以公園、車站為家,某日因昏倒路邊被熱心民眾報案救護車送到鄰近的醫院,經急救後甲雖恢復意識,卻因器官衰竭而失去自理能力。之後社工透過管道聯絡到甲之子女乙,詢問乙能否來醫院繳清醫藥費並將甲帶回照顧。但乙卻表示其與甲已失聯多年,乙自幼由母親獨自扶養長大,甲從未探視過乙或支付分文扶養費,故拒絕將甲接回照顧。乙此種行為在民法及刑法上有無法律責任?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民法第1114條規定父母子女之間互相扶養的義務,子女若對無自救力之父母,未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保護,依照刑法第294條及最新實務見解,縱使父母在醫院或社福機構的照顧下暫時無立即的生命危險,惟違背義務之遺棄罪為身分犯之規定,一旦子女不履行民法之法定扶養義務,即成立遺棄罪。

    但若父母過去曾對子女施暴、虐待,或者無正當理由從未扶養過兒女,依照民法規定1118條之1規定,子女可以請求法院減輕其扶養義務,若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或對子女虐待之情節重大,子女甚至可以請求法院免除其扶養義務。 但就刑事責任而言,甲從未扶養過乙,乙拒絕扶養甲卻可能須負遺棄罪之刑事責任,對乙而言未盡公平,因此刑法增訂第294條之1列舉如有各款情形者,則不構成刑法第294條之遺棄罪。(可參見文末法條)

    本案例可引用刑法第294條之1第4款「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子女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規定加以抗辯以免除罪責。 但筆者在此補充一則實務見解:台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89號刑事判決認為,如果父母在子女即將成年之際(例如17歲)才離家,此時因子女即將成年已具有謀生能力,縱使父母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兩年,尚未達法條所定「情節重大」之標準,在此種情況下,子女是無法依此條主張免除遺棄罪的責任。
    刑法第294條之1
    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民法親屬編應扶助、養育或保護,因有下列情形之一,而不為無自救力之人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不罰: 一、無自救力之人前為最輕本刑六月以上有期徒刑之罪之行為,而侵害其生命、身體或自由者。 二、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為第二百二十七條第三項、第二百二十八條第二項、第二百三十一條第一項、第二百八十六條之行為或人口販運防制法第三十二條、第三十三條之行為者。 三、無自救力之人前侵害其生命、身體、自由,而故意犯前二款以外之罪,經判處逾六月有期徒刑確定者。 四、無自救力之人前對其無正當理由未盡扶養義務持續逾二年,且情節重大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