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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交通事故的刑事責任

    案例一 某甲開車(或騎車)行經斑馬線﹐因「未禮讓行人」而不慎撞傷正在斑馬線上行走之路人﹐某甲應負起何種刑事責任?

    案例二 某乙開車在快車道上﹐路人「違規穿越馬路」遭某乙撞擊身亡﹐某乙應負如何之刑事責任?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事實上這兩個案例的答案都是汽車駕駛人可能要負起刑法的過失傷害罪或過失致死罪。但這篇文章要提醒讀者的是﹐我們有一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的法律﹐其中 第86條特別規定:
    第一項
    汽車駕駛人,無駕駛執照駕車、酒醉駕車、吸食毒品或迷幻藥駕車、行駛人行道或行經行人穿越道不依規定讓行人優先通行,因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二項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依規定駕車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減輕其刑。

    這也就是大家在講的「路權」觀念。筆者在此特別提醒開車的人﹐行經斑馬線附近務必禮讓行人﹐確定無人通過後再「催油」。否則將擔負的刑事責任將加重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