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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識損害信用罪

    某甲、某乙均經營飲料店,相隔一條街競爭激烈,但某甲生意較差,一日某甲佯裝為客戶向某乙購買飲料一杯後,將備妥之蟑螂腳放進飲料中,並找來媒體大肆報導,意圖栽贓某乙所販賣飲料衛生不佳。請問,某甲之行為觸犯何罪?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在第313條訂有「妨害信用罪」,其規定:「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另外在公平交易法第22條則規定「事業不得為競爭之目的,而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者,依同法第37條最重可處二年有期徒刑」。

    上開不論刑法或公平交易法條文,有幾項重要觀念:
    (一) 條文中所稱「他人」,依司法實務向來見解包括自然人與法人,因此,凡陳述或散布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之不實情事,或散布流言或以詐術損害他人之信用者,即便對象為公司或其他法律上承認之法人,均會觸犯上開法條之罪。
    (二) 又,刑法與公平交易法關於此類犯罪,均明定為告訴乃論罪,因此被害人須於知悉信用(信譽)被侵害時起六個月內提出告訴。

    只需陳述或散佈之內容足以損害他人營業信譽,或有損害他人信用之虞,即足構成本罪,並不以發生實際損害為限,因此,在刑事提告過程不需舉證受有何項損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