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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肇事逃逸罪

    某甲開車撞倒騎士某乙,某甲當下停車查看,某乙自行起身拍拍衣袖表示沒事,某甲即開車離去。某乙後來翻開衣袖與褲管發現受傷流血,但某甲已揚長而去,於是對某甲提告肇事逃逸罪,某甲會成立這條罪嗎?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第185條之4肇事逃逸罪規定「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條文中所稱致人死傷而逃逸,是否必須肇事者有認知才會構成犯罪?抑或是只要被害人客觀上「死或傷」之結果出現,肇事者就必須擔負這罪名,不無疑問。對此最高法院99年度台上字第6594號判決認:「刑法第185條之4之肇事逃逸罪客觀構成要件為行為人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且致人死傷而逃逸,主觀要件則須行為人對致人死傷之事實有所認識,並進而決意擅自逃離肇事現場,始足當之」。因此,如肇事者不知肇事而離去現場,自不能論以肇事逃逸罪。本案例情形,依照法院判決前例,某甲應該尚不構成肇事逃逸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