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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略誘罪

    甲夫乙妻育有一子丙,目前3歲,一日,甲乙夫妻間吵架失和,乙傷心難過下負氣離家,還把三歲兒子丙帶出門,去向不明。某甲連著幾天打電話找乙,乙都關機。請問,某乙的行為觸犯何罪之有?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第241條規定:「略誘未滿二十歲之男女,脫離家庭或其他有監督權之人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此條文主旨在保障未成年人之監護人對其未成年子女之監護權不受侵害,固無疑問。而為人父母者,則對於所生未成年子女共享監護權,如果一方未得他方同意,擅自將未成年子女藏匿隱蔽,令對方遍尋不著,是否會觸犯上開刑法略誘罪,不無討論餘地。對此,本文提供最高法院判例一則供讀者參考,並希望藉此勸勉為人父母者,不要因一時衝動而觸犯略誘罪。

    「未成年之子女,其父母在法律上均享有親權,不得由任何一方之意思而有所侵害,以父或母一方之不法行為,使脫離他方親權時,仍應負刑事上相當罪責」。此為最高法院21上字第1504判例,敬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