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Q & A >>一般刑事 >>提告不成,反被控誣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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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提告不成,反被控誣告!:

    甲乙為鄰居,向來不睦、時常為細故爭執。一日,某甲之機車擋住某乙家門口出路,某乙憤而上門找某甲理論,並對某甲放話說:太裝瘋(台與)、打給你死!!剛好一旁鄰居丙全程聽聞,且為本案唯一證人。數日後,某甲對某乙提出恐嚇之告訴,並傳訊某丙出庭幫他(某甲)作證。但某丙為甲乙對門之鄰居,礙於人情,出庭時卻稱,我什麼都沒聽到(或稱:某乙沒說這句話)。某甲之告訴因而遭不起訴處分。 數日後,某乙決定對某甲提出誣告之告訴。本案例中,某甲是否構成誣告罪?某丙是否構成偽證罪?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第168條規定:「於執行審判職務之公署審判時,或於檢察官偵查時,證人、鑑定人、通譯於案情有重要關係之事項,供前或供後具結,而為虛偽陳述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169條規定:「意圖他人受刑事或懲戒處分,向該管公務員誣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例中,某乙確實曾對某甲出言恐嚇稱:太裝瘋(台與)、打給你死!!只是某甲所傳訊的證人某丙在檢察官訊問時卻稱什麼都沒聽到(某丙經具結);換句話說,某丙明知事實真相,卻隱匿改稱什麼都沒聽到。顯然某丙的供詞虛偽不實,構成偽證罪。

    但於訴訟實務上,如何證明某丙反於內心真實,隱匿案情而為不實陳述?通常我們建議,如果你是某甲,最好在對某乙提告之前,先行對某丙錄音蒐證,由某丙親自說出確實曾聽到某乙出言恐嚇,以預防某丙將來出庭時不實陳述。以本案例而言,由於某丙已經在檢察官偵訊時具結後證稱「什麼都沒聽到」。

    因此,某甲如欲翻案,惟有事後再對某丙私下錄音蒐證,但如此一來,某甲雖能證明自己沒有誣告,甚至可以證明某乙恐嚇罪行,但將使某丙觸犯偽證罪。

    最後附帶一提的是,告訴人提出告訴後,如果被告最後獲得地檢署不起訴處分確定或法院無罪判決,被告是否得以此「沒有犯罪」的處分或裁判,對告訴人提出誣告的告訴?則要視個案具體情況而定,因為,被告獲得不起訴處分或無罪判決有兩種可能,一種是告訴人或檢察官無法證明被告有犯罪事證,一種是法院或檢察官證明了被告沒有犯罪,而且認為告訴人所提告內容虛偽不實。通常只有後者,被告獲得「沒有犯罪」的裁判或處分後,可以考慮對告訴人提出誣告的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