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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初探湮滅證據罪

    某甲遭某乙毆傷,打鬥過程被路旁店家某A所裝設之監視器錄到,某乙拿錢賄賂A店家將畫面消磁,某甲於是對A店家提出湮滅證據之刑事告訴,如果A店家後來獲地檢署不起訴之處分,某甲可否提出再議請求救濟?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般我們都說:「犯罪之被害人」得向檢警調(偵查機關)提出告訴,請求偵查機關發動偵查,如果偵查結果,被告確實涉有犯罪嫌疑,檢察官就應該把被告提起公訴,由法院來審理判決。但如果被告並無犯罪嫌疑,對於檢察官所做不起訴之處分,提告之人可以在收到不起訴處分書後七日內透過再議程序請求高檢署重新調查。

    但是,如果不是「犯罪之被害人」,那麼,你所提出之「告訴」就不叫告訴,而叫告發。依法律規定,告發之人對於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無聲請再議之權。

    什麼是「犯罪被害人」,依過去法院累積之判決見解,必須是犯罪下的「直接」被害人,不包括間接被害人,間接被害人所提出請求訴追意思在法律上叫告發。如何判斷是不是直接被害人,則要從該條法律所保護之目的來看,譬如,竊盜罪之設立,其目的除了保護社會法益外,也兼及保護個人財產利益,因此,竊盜罪之被害人是直接被害人,可以提出「告訴」,不服檢察官不起訴之處分時得聲請再議。

    以下臚列常見的幾條罪名,法院實務上把它們當成只在保護社會法益或國家法益,不在保護個人法益:1.枉法裁判罪2.公務員圖利罪3.湮滅證據罪4.偽證罪。

    因此個人縱因他人犯上開罪名而受到損害,該個人並非犯罪之直接被害人,其所提出追訴之意思叫做告發,如檢察官作出不起訴之處分後,該「被害人」是無法聲請再議的。 題目情形,某甲無法聲請再議救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