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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告訴乃論罪撤回告訴問題

    案例一:
    某甲遭乙、丙、丁三人圍毆受傷,甲於是對乙丙丁三人提出傷害罪之刑事告訴,偵查中乙表達十足悔意,甲乃與乙和解撤回對乙之告訴,但甲表示仍欲繼續追訴丙與丁之刑事責任。

    案例二:
    A夫B妻,B妻與C男通姦,A夫氣憤不過乃對B妻與C男提出通姦罪刑事告訴,偵查中B妻獲得A夫之原諒,A夫乃撤回對於B妻之提告,但仍執意對C男維持告訴。

    上開兩案例在法律上之處理有無不同。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上針對某些法益,如身體、健康、自由、隱私、名譽等權利,允許被害人可以自由決定是否透過法律予以保護,如被害人事後與加害人和解而不願繼續訴追,國家亦尊重其自主意願,得為撤回告訴。

    而且,在告訴乃論罪之下,對於共犯中之一人提告或撤回其中一人之告訴,其效力及於全體共犯。譬如上開案例一,甲對於乙撤回告訴時,其效力及於丙丁二人。也就是,甲如撤回部分告訴,其效力及於全體被告。

    但在通姦罪則有不同處理。案例二之情形,法律允許一部分撤告,其效力不及於相姦者。因此,A夫撤回對B妻之提告,A夫仍可以繼續追訴C男之刑責(刑事訴訟法第239條參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