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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受歡迎的客人構成侵入住宅罪嗎?

    某甲為忠孝百貨公司之離職員工,因認為公司在其離職後積欠其資遣費,因此每天跑到忠孝百貨公司一樓櫃台咆嘯,沒人理會時,即蹲坐在地板,前胸還掛著「抗議」標語。經店長多次催促某甲離去,某甲抵死不從,並揚言:「這裡是公眾場所,我不能在這裡嗎?」請問,某甲是否構成侵入住宅罪?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刑法第306條規定「無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無故隱匿其內,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亦同」。因此,俗稱「侵入住宅」罪,只不過是簡單的說法,還包括「建築物或附連圍繞之土地或船艦」,一有無故侵入,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滯者,還是有可能構成這條「侵入住宅」罪。

    關於營業場所,是否可以無故逗留?尤其當你受到店家要求離去後仍留滯者,你可否抗辯這裡是營業(公共)場所?對此,法院判決見解一向認為「刑法第三百零六條第一項之「住宅」,店舖亦包括在內,營業場所雖在營業時間內其允許客人出入其內,亦有一定之限度,茍非利用其營業之設備而無故闖入,仍應論已侵入住宅罪」。因此,題目所舉情形,某甲進入百貨公司目的並非消費,亦非洽公,某甲還是會觸犯侵入住宅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