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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A

      刑法上的易服勞役

    一、 不慎犯罪,想要以易服勞役折抵刑期,有沒有什麼限制?

    二、 易服勞役要如何聲請?

    三、 易服勞役每天工作多久?如何計算折抵?

    四、 通常會被派去哪裡服勞役?可否選擇現居地而不要在戶籍地服勞役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一、刑法第41條規定,犯最重本刑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聲請易服勞役。(一般常見者為竊盜罪、詐欺罪、過失傷害罪等非重大犯罪)

    二、想要易服勞役折抵刑期,必須向裁判法院之地檢署檢察官提出聲請,由檢察官審酌裁量,但如因身心健康之關係,執行顯有困難者,或不執行所宣告之刑,難收矯正之效或難以維持法秩序者,檢察官不得同意易服勞役之聲請。

    三、易服勞役,以每天工作6小時折算一日。譬如宣告有期徒刑三個月(90天),經檢察官裁准易服勞役時,則須服勞役90天,每天6小時計。

    四、凡中央或地方政府機關及所屬單位,中央或地方議會,政府成立之機構或法人(如:航空站、公立醫院、公立殯儀館、文化中心、療養院),以公益為目的依法成立之機構(如財團法人基金會、學校),皆可能是易服勞役的地點。

    由於易服勞役是由裁判地所屬檢察署檢察官執行,因此,為便於監督執行結果,原則上都是在裁判地完成易服勞役,但如有特殊例外,可向檢察官提出聲請移轉,但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