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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Q &A

      藏匿人犯罪

    法律與親情的兩難-藏匿人犯罪

    案例:
    某甲犯搶奪案後,跑回老家向妻、兒求助,乙妻提供10萬元跑路費,愛子丙提供一處深山木屋供甲躲藏。請問乙丙觸犯何罪之有?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案例情形,如果你是該名搶奪犯的妻或兒,你會大義滅親帶他去警局投案(甚至報警抓人)嗎?或者站在親情這邊,贊助他逃匿?或許怎麼做都是兩難。但法律為了追訴犯人,保障社會秩序安定,對於親屬間藏匿人犯的行為還是設有處罰規定。

    刑法第164條規定:藏匿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或使之隱避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但為了兼顧親情與人性,刑法第167條則規定:配偶、五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圖利犯人或依法逮捕拘禁之脫逃人,而犯第一百六十四條之罪者,減輕或免除其刑。

    因此,藏匿與自己有親屬關係之犯人,或資助其脫逃者,仍為法律所禁止,只是,這類案件只要犯後態度良好,並設法勸說犯人出面投案,大多能獲得法院減刑或免刑的判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