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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認識脫產罪:

    某甲經商失敗,銀行卡債與民間借貸負債累累,名下一無所有。為了討生活,某甲在一家小型公司上班,為了躲避債權人追償查扣財產,於是央求老闆不要加保勞健保,薪資則領現。試問,某甲的行為是否觸法?

      雋理法律事務所 王啟安律師:

    欠錢還錢,天經地義。但法律為了保障債務人基本生活, 如果債權人是要查扣債務人的薪資,實務上的做法是查扣薪資的三分之一。而且,就算是有多數債權人, 還是只能查扣薪資的三分之一,然後依各個債權人的債權比例分配這三分之一。

    另一方面,法律為了避免債權人求償無門, 於是在刑法第356條規定了「脫產罪」,也就是,「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意圖損害債權人之債權,而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者」,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 條文中所稱債務人於「將受強制執行之際」,是整個條文的重點;換句話說,債務人脫產(毀壞、處分或隱匿其財產)的時間點, 如果是落在債權人即將發動強制執行(查封、扣押)的時候,那麼債務人就觸犯這條罪名。實務上對此問題的見解是,以債權人是否已取得「執行名義」為標準; 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法院核發的執行名義,如假扣押、假執行,或本票裁定書、支付命令等等,那麼此刻債務人的隱匿脫產行為,就是觸犯本法條的規定。

    案例情形,如果債權人已經取得法院對某甲的財產進行查扣的執行名義,那麼,某甲將每月薪資隱匿的行為,就構成脫產罪嫌。 最後一提的是,脫產罪是告訴乃論罪。如果您是債權人,請記得當您發現債務人有脫產嫌疑時,應於6個月內就提出告訴喔! 否則,你連最後一支「尚方寶劍」都沒了,到時就只能應驗「欠錢的人最大」這句話。